一、所需条件:
根据武汉市公安局2003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凡户籍不在在武汉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常青花园、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汉强、东荆派出所辖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不含托管的江夏区五村一委)范围内,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办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子女共3人以内的武汉市城区常住户口。
购房者申办入户后,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卖商品住宅,外地承购者不再享受购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待遇。本办法所称商品住宅是指购房者1996年10月7日以后签订合同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区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不包括经济实用房、安居工程住宅、办公及经营性用房
二、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由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实际入住证明。
3、身份证、户口簿及原户籍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5、购房合同及全额发票。
6、申请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以上第1、2、3项由户政管理处收存原件,第4、5、6项审核原件,收存复印件。
二、受理部门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三、审批单位
武汉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备注:1.户口在武汉远城区,而长期居住在中心城区的情况,也需要办理《暂住证》。同样,如果7个中心城区的居民到黄陂等远城区去工作、生活,也需要到远城区公安机关办《暂住证》。
2. 1998年7月1日以后,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人员,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在汉有自己的住房,可以申报私营业主及1名亲属或业务骨干共计2人的武汉市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