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伙同他人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435万元,将160万元中饱私囊。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办事处原副主任、武汉市四新生态建设管理委员会原土地局局长余新龙,因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被检方提起公诉。昨日,余新龙在武汉市中院受审,47岁的他已两鬓斑白。
出假证明 帮人骗拆迁款435万
据指控,2007年年初,私企负责人蒋某在与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排水公司)征地拆迁科副科长赵某(均另案处理)聊天时得知,排水公司准备征用汉阳区南太子湖土地。该土地属汉阳区江堤街管辖,蒋某遂找到时任该街办事处副主任余新龙,共谋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两人一拍即合。
蒋某首先冒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了武汉环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环湖公司)。2007年3月,余指使其分管的武汉市太子湖实业公司(下简称太子湖公司)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与环湖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把即将被征用的南太子湖土地出租。
同时,余又指使下属为蒋某出具虚假证明,声称环湖公司租赁涉案土地后,“拆除了该土地上4650.39平方米的钢构建筑”。但实际上,环湖公司只是拆除了土地上搭建的鸡舍、鱼棚,根本无所谓的钢构建筑物。
最终,依据余提供的虚假材料,排水公司向环湖公司赔偿建筑物拆迁款435万元,另外还赔偿鱼苗、地面附着物216万元。
巧立名目“笑纳”160万元
2007年8月,在骗取651万元后,蒋某操控的环湖公司按规定还需返还太子湖公司216万元鱼苗等补偿费。然而,为了帮蒋某牟利,余再次指使李某与环湖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征地过程中,由环湖公司与征地部门洽谈,并以每亩1.2万元的保底标准(104亩),向太子湖公司支付鱼苗等补偿费用。
据此,太子湖公司应获得的216万元补偿费变成了124.8万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91.2万元。
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160万元“好处费”,余请妹夫出面,以公司名义向蒋某借款,蒋某把160万打入余某妹夫公司,美其名曰“购买钢筋水泥的费用”。
当庭翻供 称只是“牵线搭桥”
昨日,余新龙在庭上拒不认罪,并称未指使任何下属与蒋某公司签合约,“我在案件中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指控我拿的160万其实是替妹夫找蒋借的钱,要还的。”
公诉人以太子湖公司涉案负责人李某的证言进行反驳。
公诉方还指出,余某此前在警方曾供述罪行,“供词上都有你的亲笔签字”,法庭上属于翻供。但鉴于已有充足证据证实其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巨额国家财产,其行为已同时构成贪污罪及滥用职权罪,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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