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用镊子夹走他人1元钱,被民警捉了现行。近日,青山法院认定这名小偷盗窃罪名成立,判处管制1年,罚金1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去年9月13日8点左右,犯罪嫌疑人韩某在青山区某菜市场,趁行人肖某不备,用镊子从他的裤子右侧口袋里,夹走1元钱。这一幕,正巧被一巡逻民警看到。民警立即将韩某抓获。
近日,青山法院审理此案。法官认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判处韩某管制1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认为,扒窃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均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小偷的行为是否入罪,只看行为,不需要附加数额较大或者次数等限制条件,从而有效打击扒窃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不过,扒窃数额、扒窃事实和情节可作为量刑的参考。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颖说:所谓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
2.被判处管制的罪犯须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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