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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对物业霸王条款动真格 12种物管条款被限期整改

2007年6月29日   来源:楚天都市报 张乐克 通讯员孔曼 张昕  我来说两句  【

  昨日,江汉工商分局率先启动物业管理霸王条款清理行动,公布12种物业管理“问题条款”,对30多家物业经营方,限期在7月15日前进行合同整改并交工商部门备案。
  
  今年5月,武汉市工商局启动物业管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专项检查,经过一个多月收集,江汉工商分局率先公布12种相关霸王条款。据介绍,这些问题条款主要体现三大特征: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排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比如,江汉工商分局合同科科长夏跃进解释,即使业主欠费,物业方也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业主缴纳费用,无权停止对业主供电、供水和变卖业主所有财物。

  工商部门已责令各物业管理公司对这些霸王条款进行修改,并在7月15日前将修改好的物业管理格式合同交工商部门备案。

  霸王面孔:

  1、欠物业费,物管可停水、停电。

  点评:物管无权停水、停电。

  2、物业方有权制止并拖离违反管理规定的乱停乱放车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点评:没有法律依据,拖离乱停乱放车辆只能由交管部门执行,物业方无权拖车。

  3、物业方有权限制欠费的业主或租户使用大厦电梯等公共设施。

  点评:排除消费者正当权利。

  4、因检查、维修、保养和管理大厦的工作需要,物业方有权携带必需的设备和材料进入承租方承租房屋的任何一部分。

  点评:搜查行为应由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物管方此条款越权。

  5、承租方在租用房屋期间,若发生扰乱大厦公共秩序的情况,物业方有权采取一切手段予以制止。

  点评:所谓一切手段既不科学也不合法。

  6、物管方因设备保养原因造成服务中断无需对业主和使用者负责。

  点评:依据相关法规,格式合同不得免除提供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的责任。

  7、租户违约,甲方有权禁止其车辆进出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点评:格式合同不得免除消费者正当权益和合同解释权。

  8、业主、租户未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物管方可进行经济处罚。

  点评:缺乏法律依据,物业部门不具备经济处罚权。

  9、合同条款由乙方保留最终解释权。

  点评:格式合同不得免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

  10、贵重物品自己保管,若丢失,概不负责。

  点评:格式合同不得免除物管方看护责任。

  11、乙方造成损失最高赔偿金不超过100元。

  点评:格式合同不得限制消费者正当索赔权利。

  12、寄存物品超过3日未领取,物管方可以自行处理。

  点评:没有法律依据,越权。

  根据《湖北省合同监管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不按规定备案或者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备案、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违法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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