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再出购房新规 商品房需标明配套设施费用

长江日报 2016-12-13 08:35
【摘要】
“针对业主争议较大的车位问题,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要纳入楼盘需要向购房者公开的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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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物价局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4个商品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其中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最受人关注。从明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细则,从多方面堵住了之前存在的漏洞。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与第一版规定相比,这个实施细则堪称“事无巨细”。

除了市民已熟知的购房前要看位置、土地性质、容积率、绿化率、建筑结构、车位配比外,车位价格如何?销售价格是按建筑面积计算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这些都有了新规定。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公布商品房最高销售面积价格或平均销售价格,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信息。与第一版规定要求的“申报价格”相比,不仅明确了申报价格的内容,还明确了申报对象。

针对业主争议较大的车位问题,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产权停车位(库)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要纳入楼盘需要向购房者公开的信息类别。省物价局前期调研发现,仅在武汉市内就存在部分楼盘收房后车位价格过高现象。此项条款出台目的在于保护购房者知情权。

实施细则第七条(二)则进一步明确了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包括的内容。比如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符合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费用,或是精装房的费用。根据要求,商品房价格要一套一标。

实施细则还列出了商品房经营者的7类禁止行为:不明码标价或不按细则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无法律政策依据的预付费;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采取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和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者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商品房经营者如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将被纳入失信经营者价格档案,由相关部门联手惩戒。

(责任编辑:向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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