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在9月1日起与我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根据湖北省人大通过的决定,湖北省契税税率将由现行的4%下调至3%,该税率为法定最低税率。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在此基础上视房屋面积、是否为第一套住房等因素减按1%-2%的优惠税率征收。
两种情形还可免征减征契税: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且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只对成交价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后重新获取住房的,可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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