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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陆一波报道:史先生与房产商签署协议,预购一套别墅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结果房产商又将别墅卖给他人,为此被史先生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产商应返还史先生人民币10万元。
2003年9月,史先生与上海某房产公司签订订购书一份,约定由史先生预定别墅一幢,面积为218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8500元;签订购书当日史先生应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如史先生未按订购书履行,其同意将已付定金无条件归房产商所有;如史先生未违约,房产商将已订购的房屋再转卖给他人,则房产商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交房期限为2005年6月底。同日,史先生支付房产公司定金5万元,房产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该收据上写明为购房订金。2005年7月史先生看交房期限已过与房产公司交涉时,发现自己订的房屋已被房产公司出卖给他人。现史先生起诉法院要求按照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10万元。
在法庭上,针对史先生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则认为,与史先生签订订购书系事实,由于史先生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又不解除合同,无奈之下自己将系争房屋出卖他人,现同意返还史先生订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订购书后,史先生已按照订购书的约定支付房产公司定金5万元,房产公司现提出收据上写明的5万元系订金,而非定金。从双方签订的订购书的内容来看,双方确认的5万元系定金性质,故房产公司该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订购书的约定,房产公司在史先生未违约情况下,将系争房屋出卖他人,需双倍返还定金,故史先生的诉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