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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之后,房东却迟迟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先生将房东告上法院后才知,对方因自己没有按时交付房款已经把房屋卖给了别人。陈先生认为房东恶意违约,再度将对方起诉到法院,但法官认为房东没错,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催办过户手续不成买方告卖方
陈先生称,今年1月29日他与黄先生在中介方的介绍下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欲购买黄先生位于思明区长青路的一处房产。此后,他及中介方多次催促黄先生办理相关手续,但对方一再推拖,甚至以其妻不同意为由提出不卖房。
今年3月29日,陈先生委托律师致函给黄先生,要求其于4月2日到中介处共同前往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手续及收取房款等事宜,但黄先生仍然没有来。陈先生便于次日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有效,黄先生须配合办理房产的交易过户手续。
发现房子已卖给他人买方再告卖方
判决生效后,陈先生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才发现黄先生早在4月2日,就已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办理了转让手续。
陈先生认为对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恶意违约,在诉讼过程中故意将标的物转移,第三人明知房屋涉案审理,仍然与对方串通进行买卖,该行为应认定无效。随后他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黄先生与第三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但黄先生的说法和陈先生却有出入,他称陈先生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当初陈先生作为买方应当支付首付款23万元,但他却以另一套房屋的贷款未办理出来为由没有按时付款。由于自己的售房款是用于支付工人工资的,所以在陈先生未及时付款的情况下自己才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自己与第三人已于今年4月2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陈先生的起诉是不成立的,法院应予以驳回。
买房的第三人许先生和黄女士也表示,他们是通过中介介绍并严格按照二手房买卖程序,以同期正常的市场价格购买讼争的房产,并无存在任何违规违法的做法,而且他们已经于4月16日取得了讼争房产的土地房屋权证,他们对房产的取得是正当且是善意的,陈先生说他们明知上述房屋涉案审理,仍然与黄先生串通进行买卖是没有证据的。
为解除买卖协议卖方也曾告买方
经查,今年4月3日,黄先生曾因陈先生未按时付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对方违约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不过后来他撤回了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虽与黄先生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但双方却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转让的过户手续,讼争房产仍在黄先生名下,所有权并未转移,黄先生是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而且黄先生把房屋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在陈先生向法院起诉之前,所以陈先生称对方明知讼争房屋涉案审理仍然恶意串通进行买卖行为的主张不成立。据此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