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超期9个多月仍未交房,购房者按合同约定退房,开发商却让购房人自己办结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并还完贷款,再予以退房。提到此事,周女士苦不堪言。
昨日,江岸区消费者协会接到购房人周嫚女士投诉,她于2007年9月1日与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63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江岸区胜利街8号一套79.9平方米的小户型商品房,用于新婚。双方约定于2007年10月1日交房。随后,周女士首付15.3370万元房款,以该房产为抵押,贷款35万元,并委托该公司代办了银行的房贷合同、房屋抵押合同。
如今,周女士的婚事早办完了,开发商什么时候交房还没个准信。每月2600元贷款月供,加上千余元的房租,周女士觉得负担沉重,遂根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退房。开发商表示同意,但要求周女士到房地部门办理购房合同注销手续,并到银行还清贷款,才能办理退房。
周女士到房地部门和银行咨询,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为杜绝注销购房合同的炒房行为,2007年10月22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武国土房发〔2007〕274号)规定,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开发企业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的,才能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注销手续。仲裁费依据房产价格按比例收取,周女士这桩案子,仲裁费约15000元。
与此同时,银行的人也告诉她,只有她的贷款还清,房产抵押才能注销,而让她一下还清35万元,她也无力承担。进退两难的周女士十分困惑,难道买得起房却退不起房吗?
江岸区消协了解到,该处房产因开发商加层,审批手续复杂,延误了交房时间,他们愿意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的比例,付给周女士滞纳金。该公司也同意周女士退房,但一直未予以配合。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开发商应与周女士一起完成仲裁、购房合同注销、及贷款抵押合同注销等三个环节的手续。开发商的消极,会导致消费者退房困难加重。
在消协的调解下,周女士将与开发商委托的武汉泽皓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一同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明确相关费用责任后,再进行合同注销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