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饮酒后坐在楼梯间护栏上休息,等妻子回家开门时不幸坠楼身亡。家属将开发商和建筑商告上法院,索赔损失34万余元。近日,荆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因护栏低于国家标准0.15米,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建筑商共同赔偿受害人夏某经济损失9.4万余元。
醉酒男楼梯间休息坠楼身亡
开发商唐某自行设计建筑施工图后,建筑商左某组织施工,于2001年11月建成一栋7层商业住宅楼。在未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唐某将6楼西侧的房屋作为工程款抵付给左某。同月22日,左某将该房屋作价3.8万元卖给夏某夫妇。夏某装修后入住,2007年2月7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07年6月23日晚8点,夏某酒后回家,因忘带钥匙,坐在5楼至6楼的楼梯间的水泥护栏上休息,不幸跌至楼下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开发商、建筑商
夏某的亲属认为,该住宅楼的开发商唐某和建筑商左某作为经营者,所提供的房屋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其建成的住宅楼的护栏高度为0.9米,不符合国家关于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安全标准。且在房屋建成后,未经竣工验收便直接向社会销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万余元,并索赔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
京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及房屋的设计者,未遵守建设部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的规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唐某所开发的房屋在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面向社会销售,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建筑商左某在房屋建筑中无建筑资质,按唐某的设计、指示进行建筑,致使建房存在安全隐患,对受害人坠楼身亡亦有一定过错,与唐某构成共同侵权。
判决:开发商、建筑商共赔9.4万
法院认为,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坐在高楼临空栏板上的危险性,且在酒后更容易导致危险事故的发生,其忽视自身安全,是造成坠楼身亡这一人身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一审判决唐某赔偿夏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9.4万余元,左某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家属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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