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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拖欠物业费被罚3000元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5月22日   京华时报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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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开出首张高额罚单

  本报讯 业主杨女士拖欠2000余元的物业费,多次逃避法院执行拒不交纳。昨天海淀法院透露,该院首次适用今年4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杨女士予以3000元的高额处罚。这一标准远高于修改前的1000元的最高罚款限额,这也是本市首张高额罚单。

  今年3月底,因业主杨女士欠交物业费2000余元,北京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将执行通知及传票张贴在杨女士住所门上,并电话通知她到法院履行义务,但杨女士并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而且拒绝接听执行员的电话。

  执行法官经过查询发现,杨女士有1万余元银行存款,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杨女士故意躲避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决定适用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据本案法官介绍,《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对自然人的罚款数额最高为1000元,修改后,将该项罚款数额高限调整为1万元,加大了对自然人的处罚力度。之所以将本案的罚款数额定为3000元,是法院综合考虑了案件情况,认为应略高于执行标的为宜,与杨女士应承担的义务相当。法官认为,由于原告北京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因欠交物业费多次起诉多个业主并申请执行,此次开出高额罚单,不仅对本案的被执行人杨女士给予了处罚,对其他被执行人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对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费纠纷及其他案件的执行均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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