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风云变幻的土地市场上不再是开发商一家独大,个人拿地异军突起。
6月11日,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以拍卖方式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起拍价为210万元,经过30多轮竞价,最终被一马姓男子以490万元的价格竞得。
这只是近来众多个人拿地事件中的一个。与2007年同期的喧嚣相比,今年的土地市场沉寂了许多,不再有“地王”吸引大众的眼球,取而代之的是个人拿地的逆市而上。
然而,个人拿地是否合理?诸多事件的出现,究竟是土地市场新力量的生成,还是另有隐情存在?
“非主流”拿地
今年4月,重庆最大宗个人购地项目规划正式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重庆某大型医院副教授个人出资202万元,拿下了位于渝北区古路镇草坪村的一块面积5亩多的土地。
无独有偶,3月19日,武汉市年内首度土地出让,核心地块花落个人,一位名叫刘桂华的中年女子最终以5010万元,成为汉江区天门墩路4.4亩土地的最后买家。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郑华说:“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有拿地的资质,所以在法律程序上是没有问题的。”
而郑华的依据正是国土资源部39号令。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即39号令)。
39号令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与此前的旧法规相比,该规定增加了不得对竞买人设定限制条件这一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