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了中国城市居民买房“超级负担”和“超级房价”的真相,了解和比较了国内外居民在住房上的“真实水平”和“较大差别”,就不难发现汪光焘主政的“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调控政策有多么的荒唐。对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来说,现在中国的城市房价早已不是涨还是不涨、涨多涨少的问题,而是应该采取强力的政府干预,使它回归到合理的价格水平上来。其实,早在几年前各级政府就再三强调要“控制房价上涨”,但房价还是按照开发商利益集团所操控的目标继续高速疯长。几年后的今天,当房价早已上涨了一倍甚至更多“极不合理的水平”的时候,还把“控制房价上涨幅度”当作调控的目标,建设部就如同一个“不负责任的大人”,自己打起了自己的耳光。
实际上,对什么样的房价水平及多高的房价收入比,才是可以“让老百姓买得起房”的合理水平,建设部早有一本“明白帐”。
早在九八房改时,当时的建设部官员在解释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合理住房价格水平时,专门提出了房价收入比4的概念。即如果一个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当时政策规定的供房主体),它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也就是说,住房商品化后,城市居民的合理的承受水平应该是“房价收入比4倍”。但这几年,在建设部等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门,不仅没人再提“让老百姓买得起房”,而且连房价收入比4的“标杆”也被“冷藏”了起来。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相应提高,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初步小康化”了——户均提高到90平米。在这样的情况下,又如何来定“合理的房价水平”呢?笔者认为,适当的提高老百姓的买房“个人承受水平”,适度提升房价收入比,也不是不可,但也应该有一个“度”。有些人提出,让每个家庭每月的平均收入能买得起1平方米房的“合理房价法”,笔者以为就是一个可行性高、操作性强的比较法。
如:一个城市的家庭平均月收入在3500元,每平方米的平均房价也在3500元,那么该市的普通百姓买一套9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只需要31.5万元。他们只需用7年半的收入即可买上一套小康住房(也就是房价收入比为7.5)。虽然这样的房价收入比还是超过国际上的平均水平,但它毕竟比现在多数大中城市的现状要下降了一半左右,在现今执行起来可行性很高。因为只要把中国开发商的暴利消减下来,使房地产的利润率下降到3-5%的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市民的住房负担就有可能大幅下降一半(房地产市场供房结构由120平方米左右下降到90平方米,也是房价收入比下降的因素之一)。
把一个城市的合理房价,和该城市的家庭平均月收入“紧密联系在一起”,不仅使老百姓对房价的合理性便于观察和监督,而且也符合国际上的惯例。在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上,房价的高低,从来都是和一个地方的工资水平成正比的。一个城市的房价的越高,这个城市的工资就越高。就拿美国来说,旧金山和圣荷西(硅谷)的房价全国最高,但那儿的工资也是全美最高。像中国大城市出现的这种高房价、低工资的荒唐现象,在全世界的房地产市场上也可算得“离谱至极”。此外,把房价和收入水平“钉”在一起,也可以使各地政府在房价调控中,更易操作,更具有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