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银行提出调解协议,龚爱爱代理人表示完全同意。
“房姐”未按约还贷款
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诉称,2009年9月3日,与龚爱爱签订了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龚爱爱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10年,年利率6.534%,等额本息还款。
两份合同约定,若龚爱爱不按约定还款日期偿还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则自应付之日起按合同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按罚息利率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合同还约定,在房产办理完抵押登记后,以相应房产为贷款提供担保。若龚爱爱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等,银行有权请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故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龚爱爱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3925567.46元、4041052.9元,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曾提管辖异议被驳回
华夏银行于去年12月14日提起上述两起诉讼。朝阳法院受理后,以快递方式向龚爱爱邮寄的诉讼材料,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法院依据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的申请,依法公告送达,同时,朝阳法院还委托龚爱爱户籍所在地的陕西省神木县法院代为送达。
5月12日,在答辩期内,法院收到龚爱爱邮寄的其本人签名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次日,一男子持龚爱爱的授权委托书,到法院领取案件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并再次提交管辖异议申请。申请书中,龚爱爱以其住所地为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为由,申请将两起案件移送西安市高新区法院审理。
5月20日,朝阳法院就管辖异议进行审理,龚爱爱本人未到庭。法院经缺席审理查明,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与龚爱爱签订的合同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住所地法院起诉。该银行住所地位于朝阳区慧忠北里,故朝阳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据此,法院裁定驳回管辖异议。后龚爱爱重新委托代理律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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