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房贷利息抵扣倒计时!武汉出手治理精装修,同套房禁止重复更名

亿房网综合 2018-12-16 07:31
【摘要】
“房贷利息抵扣倒计时:首套房是关键,140平或不影响抵扣;重磅!武汉规范全装修住宅管理新政启动征求意见稿;武汉网签新政出台:5日内必需网签,同套房禁重复更名;武汉:“超面积”违建将按市场价罚没全部收入。”

本周武汉都发生了哪些大事,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大事件一房贷利息抵扣倒计时:首套房是关键,140平或不影响抵扣

大事件二重磅!武汉规范全装修住宅管理新政启动征求意见稿

大事件三武汉网签新政出台:5日内必需网签,同套房禁重复更名

大事件四武汉:“超面积”违建将按市场价罚没全部收入

大事件一房贷利息抵扣倒计时:首套房是关键,140平或不影响抵扣

距离房贷、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全面实施,还有不到20天时间。

记者获悉,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目前正加紧完善专项扣除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征管配套准备,各地税务部门也正在探索个人所得税管理大数据平台,以确保个税改革红利全面及时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部分国有银行正在配合财政部和央行进行首套房利息的数据摸底统计。

“由于房贷抵扣是有限制的,仅抵扣首套房的利息,因此如何认证是否是首套房,需要银行方面的协助。”一位基层税务局的人士告诉记者。

不过,此前备受关注的“超过140平不能抵扣个税”的传言,上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没有有关房产面积的通知,“按照新个税法,不管多大的房产,都是按照定额进行扣除,不会造成有钱人少缴税的纳税不公平现象。”

但他同时也表示,相关细则的正式文件尚未公布,具体情况还不好说。

据了解,在专项扣除中,除了首套房利率之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其他专项扣除相对较好认证。税务部门提醒,除了赡养老人,其他专项扣除应留好相应票据以方便申报。

房贷摸底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1月1日起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种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不过,一个难点在于,“首套房”的相关认定。比如,“首套房、首次贷款”的,基本符合减免政策,但如果房产面积过大,超过140平米,甚至200平米,是否能够扣除,尚没有明确规定。

按照此前传闻,房贷利息抵扣个税中,住房大于140平米可能被排除在外。不过,新的个税法中并没有相关内容。

按照新的个税法,有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

“相关细则都在完善中。”针对《华夏时报》记者的疑问,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回应。

上述税务局人士表示,最终的扣除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来执行,在大方向上会与个税法保持一致,但一些细则可能会有所调整,具体情况不好说。

事实上,如果认定首套房,仅靠银行的协助并不足够,还需要房地产相关部门的配合。这也是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后才能做得的事。据了解,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后,全国不同种类的房源将统一汇总到国家级平台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将被彻底打破。

事实上,不仅是和银行之间,新个税的顺利落地离不开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比如,公安、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保、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看来,新个税法涉及的纳税人多,影响面广,应该保证硬件的升级和相关信息处理系统的铺设,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的准备工作和宣传指导,确保首次的预扣预缴可以顺利完成。

简便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般的工薪族,只需要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财务人员,就可以享受每个月在税前扣除。

“中国设计的征收方式非常有实用性,它保持代扣代缴的优势,最大限度减少自行申报的数量,减轻了纳税人申报负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高级经济学家约翰·布朗德罗说。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个税较为复杂,为了简便易行,专项附加扣除基本采用了定额扣除办法,纳税人只需要申报相关信息就能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目前,各地已经召开多场新个税的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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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二重磅!武汉规范全装修住宅管理新政启动征求意见稿

12月13日晚,武汉市房管局官网公布了《市房管局、市城建委、市工商局关于规范全装修商品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

据悉,该“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我市全装修商品住宅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销售管理工作,提升住宅整体品质,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即日起,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12月14日-12月20日),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武汉市房管局书面反馈。书面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意见”全文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建设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向审图机构提交施工图文件时,必须在设计总说明中明确是否全装修、实施全装修的单位工程(栋号)、面积等相关信息。审图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二、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从事全装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三、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申领施工许可证。

四、一个建设规划许可证内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执行统一的房屋交付标准。已通过审图机构审核确认交付标准并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交付标准,待完善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和预售方案备案变更后,方可对外继续销售。

五、全装修商品住宅项目申领预售许可证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全装修方案纳入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交付标准样板房,向购房人明确展示交房标准。交付样板房要真实反映户型、结构、交付标准和施工质量。交付样板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建造完毕,保留时间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届满起不少于2个月。

六、《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总价、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并列明所用主要装修材料和室内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及型号等内容,相关装修价格计价方式、装修方案、交付标准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自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仲裁或司法诉讼解决。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房屋销售总价、毛坯总价和全装修总价,公示楼栋、单元、户型、装修设计以及施工、监理单位信息,公示采用装修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和备选品牌、型号清单,不得出现类似“同等档次”的表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全装修商品住宅销售时提供多样化菜单式装修方案,满足个性化需求,推行菜单式装修的,应当公示菜单式装修的选择内容。住宅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购房人通报或公示全装修工程施工进度。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内控机制,强化材料进场核查和现场管控,加强装修隐蔽工程预留预埋的巡检力度,确保装修质量合格。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邀请购房人参与工艺展示和进行施工监督。

九、房屋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分别验收。装修部分验收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执行,验收时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室内环境检测。装修部分验收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完成待验收工程内所有住宅及公共部分全装修,对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住宅全装修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必须注明全装修单位工程(栋号)等相关信息。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应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部品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信息、品牌、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及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等内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包括住宅功能、设施设备使用说明、保养和维护等内容。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和示范合同的标准。

十一、建设管理部门加强对全装修商品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房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销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根据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要求,依法查处督促其立即整改。建设、房管、工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等单位把关不严、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问题、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进行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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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三武汉网签新政出台:5日内必需网签,同套房禁重复更名

10日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2019年1月1日起,武汉将执行新规进一步规范新房网签备案及异动情况管理,今后新房销售、签约、备案等所有购房环节,购房人应相同且实名登记,同一套房屋严禁重复备案更名。

10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合同更名等情形提出更具体举措,并明确提出同一套房屋严禁重复进行备案更名,新规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

长江日报记者查阅发现,该通知共17条具体规定,主要是为了强化新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及异动管理。其中,开发商应在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将已售房屋和购房人清册提交房管部门,并由网签备案系统即时进行房屋预签约信息锁定。

随后,在房管部门通过相应购房资格审核后,开发商可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网签后约30日内,开发商应打印网签合同,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将上传至网签备案系统完成合同备案。

同时,该通知对合同网签、备案更名提出了相应条件,即购房人必须符合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父母、子女、夫妻、(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可申请更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同一套房屋,当事人也不得重复申请更名,已办理登记或已被(预)查封房屋的更名申请,房管部门也将不予受理。

此外,开发商提交一项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后,因录入错误等导致意向购房人资格核查信息错误的,可申请进行更正。

据介绍,此次拟定出台网签备案及异动的新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提供虚假资料或涉嫌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据悉,今年10月9日,武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及异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公示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后,此次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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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四武汉:“超面积”违建将按市场价罚没全部收入

日前,武汉市国土规划局和武汉市城管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通知》,出重拳遏制楼盘“超面积”违建现象,明确规定,超出此误差范围的违法建设,将按照市场价罚没全部收入,同时还要补交超出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还可处以单体建设工程造价5%或10%的罚款。

《通知》就违法建设的认定上作出明确规定,按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的不同,给予了实际计入容积率面积超过规划许可计入容积率面积比例小于1%-0.15%,且计入容积率面积不允许超过500平方米的误差范围。

据了解,《通知》出台前建设单位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审批规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交纳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对违法建设除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或10%的罚款外,无法拆除部分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处罚没有操作细则。为杜绝不法建设项目通过超建面积获利,武汉市新规,除了收取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罚款,还将严格监管超出审批规模和误差面积,按照市场销售价没收违法收入。

这意味着开发商若有违建行为不仅赚不到钱,还要亏钱。如某建设单位审批建设项目规模15万平方米,实际建设15.08万平方米,超出审批规模800平方米。按照新规定,800平方米中有300平方米属于误差范围,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剩下的500平方米应按市场实际销售价格,假设20000元/平方米,需追缴1000万元违法收入。

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措施能遏制楼盘“超面积”现象,使开发企业没有了违建动力,反而会多考虑如何避免违建,避免被没收和处罚;对设计人员来说也是一种强有力的保护和约束,设计人员不能听由开发商的需求违规设计,要坚持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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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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