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青山的黄建国老人因老伴去世,于2003 年4 月与张玉琴老人(化名)登记结婚。黄建国与前妻生前有2 个儿子,张玉琴到黄家后没有再生育。
2006 年3 月,黄建国因病去逝,在2003 年12 月14 日,黄建国就立有一份关于其死后128平方米房子让予张玉琴的遗嘱,并经过公证处公证。
但在2005年1月12日,黄建国又立了一份代书遗嘱,将房子又让予腿部残疾的二儿子,并声明公证的遗嘱作废,可这份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签字。同时还有几份代书遗嘱,内容均与公证过的遗嘱内容不一致。老人过世后由老人的大儿子居住,张玉琴等人要求要回房子,一场遗产继承纠纷就此产生。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分析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房产为黄建国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各占50%的所有权。黄建国在遗嘱中处分了前妻的财产,故公证遗嘱部分有效。黄建国有权利处分128 平方米房子属于自己的部分,其余部分应由黄建国的几个儿子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