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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房不能乱吆喝 下月起节能措施写入合同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3月29日   楚天金报 记者朱安璋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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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不能再拿节能来忽悠消费者了。记者昨从省建设厅获悉,4月1日起,全省民用建筑在施工和销售阶段,要对建筑采取哪些节能措施实行公示,商品房节能措施要写入合同。

  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通知,凡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建、所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和实施情况,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节能公示内容包括:屋面墙体隔热保温材料种类、保温隔热层厚度、中空玻璃层厚度、门窗性能、地板或楼板隔热保温、遮阳、采暖空调、电气照明设备以及其它节能措施。对于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将建筑节能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的地下工程完工后,在施工现场按要求公示;在取得房屋销售许可证后,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凡不按规定实行建筑节能公示的,由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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