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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不再批个人住宅 改建不得超过三层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4月4日   长江商报 记者 王荣海 通讯员 周凯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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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用住宅上改建,个人建设住宅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城镇居民也不得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昨日,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在市政府法制网上公布《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到4 月18 日,市民可打电话或写信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参考市民建议,武汉市将出台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

  个人建设住宅不得超过三层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原有自用住宅进行改建、扩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建设住宅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2 米,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房屋间距的要求。

  按照意见稿,属D 级危房确需整体拆除改建,可以按照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另外,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和湖泊保护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控制区域禁止个人建设住宅。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农民住宅

  意见稿规定,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本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设住宅用地;个人原有住宅的改建、扩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城中村”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多层及多层以上住宅楼,不得单独新审批宅基地。

  中环线内占用农用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米

  未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也有规定。中环线内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 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 平方米;中环线外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平方米。

  按照意见稿,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原有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能申请住宅基地;农村村民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 平方米,新分户后申请宅基地的,也不予批准。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自用住宅上改建,个人建设住宅总层数不得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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