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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私房”管理办法开始征求市民意见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4月5日   武汉晚报 秦杰 周凯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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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地方可以“建私房”,怎样建才不违法?4月3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老百姓征求意见。

  用地:不再新批国有土地建“私房”

  《规定》对个人建设住宅进行从严控制,规定了禁止建设的区域。本市国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设住宅用地,个人原有住宅土地改建、扩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不规则或压占城市道路规划路幅、消防通道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适当调整原土地使用权边界,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建设的区域包括: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和湖泊保护用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线、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控制区域.

  建设:建三层私房须有专业设计

  为保证“建私房”的安全,规定对个人建设住宅的标准、规模均作出明确规定。

  个人建设住宅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并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房屋间距的要求.

  个人建设三层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个人建设住宅的施工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城中村:不得单独新审批宅基地

  “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城中村”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多层及多层以上住宅楼,不得单独新审批宅基地。

  对未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应作出明确规定:中环线内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中环线外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若原有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或农村村民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新分户后再审请,都将不予批准。

  个人建设住宅总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层高不得超过3.2米,并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房屋间距的要求.

  个人建设三层或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个人建设住宅的施工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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