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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新规 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买地建房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4月6日   楚天金报 记者胡诚 通讯员周凯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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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建“私房”有哪些新的规定?应该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昨日,记者从武汉法制办获悉,《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上网公布,并面向市民征集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得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武汉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不得批准新建“私房”,即城市国有土地上个人只能对原有自用住宅进行改建、扩建,而不能新建住宅。改建、扩建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范围。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城中村”规划集中统一建设多层及多层以上住宅楼,不得单独新审批宅基地;未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符合单独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应符合规定标准,即中环线内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中环线外占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农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如果农民原有房屋出售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或者农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都将不予批准。

  特别提示:《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武汉政府法制网www.whfzb.gov.cn立法征求意见专栏。通讯地址:汉口洞庭街127号法规二处 ;邮箱:whfzb@w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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