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净收益
不低于10%用于廉租
对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筹集和使用,《保障办法》规定,将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土地出让净收益放在了首要的位置,并且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同时,增加了“上级财政补贴的专项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必须坚持节能、省地、环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标准。此外,该《办法》强调了廉租住房建设的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将扩大3倍
2002年,我市下发的《武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家庭”,而《保障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在理论上将保障对象扩大3倍。
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除了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低收入标准;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等基本条件外,特定条件设定了2008年不同保障方式的要求,其中,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可支配收入41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与租金补贴有区别。
廉租住房保障随家庭收入变化
对住户家庭、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对于收入和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家庭,按不同类型提出处理办法。其中,对退出低保仍在低收入范围内的家庭,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超过低收入范围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属于配房租赁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房或提高租金标准。
该《办法》还要求居民家庭诚信申报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不实申报的,给予警告、取消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等方式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