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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防止商品房买卖中的"一房二卖"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6月23日   新华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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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这一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保护商品房买卖中买方合法权益的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商品房买卖等不动产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房屋所有权在法律上还属于卖方,实践中常常出现卖方为了追求更高价钱,‘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最终只能是先办理产权登记者获得房屋所有权,必然损害其他买方的合法权益。”

  曾凌说:“预告登记制度能有效防止‘一房二卖’‘一房多卖’,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买方)同意,卖方再次转让房屋或在房屋上设立担保物权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或担保物权设立的效力。”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房屋登记办法》则对预告登记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在3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其他人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登记簿与房产证不一致的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文/郑良

  由原建设部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房屋登记是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

  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是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等在国家权力机关处的第一次登记确认,其记载内容具有推定正确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登记机构是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曾凌说:“《房屋登记办法》针对登记簿上记载内容发生错误的情况规定了异议登记、更正登记等制度,在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登记错误时,登记记载事项具有公信力,房产证上记载内容也不能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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