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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实施 小区公共部分权属更明晰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7月2日   楚天金报 记者黄振琳 通讯员谢平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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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从武汉市国土房产局获悉,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7月实施,现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今后,小区公共部分权属更明晰。

  新《办法》实施后,房屋权利等应当记载的事项将由房屋登记机构依法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且登记簿的法律效力大于房产证。当房屋权属证明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均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另外,预告登记防止期房“一房二卖”。业主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可以持购房合同、发票、房屋图纸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注明该套房屋已经卖给该业主。办理预告登记后,开发商如果又把房子卖给他人,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登记。

  新《办法》还对小区公共部分的归属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车库、架空层等公共场所、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明确其产权归属,由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这样,小区公共部分的权属一目了然,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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