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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出台“拆违办法” 根治“种房”行为
http://news.fdc.com.cn  2008年7月30日   武汉晚报 记者 王丹妮 通讯员 叶志卫 叶火生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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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设拆迁中不予补偿,强制拆除有了时间表。市城管局昨披露,我市出台了《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以有力遏制“种房”行为。

  近年,违法建设不断受到整治,但仍没从根本上遏制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

  据称,《办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区政府、规划、城管成为“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控制、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区政府,规划和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以批为界”的原则,承担执法主体责任。规划部门查处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管执法部门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此外,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行为要进行查处,房产部门负责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园林部门对涉及侵占绿化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等。

  拆违有了时间表

  处置违法建设,不允许久久不拆,让违建者伺机再建。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核查。经核查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经核查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对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最少不超过10日内拆除。违建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为提高行政效率,《办法》规定,一层未盖顶的,1至3日内拆完;二层未盖顶的,3至6日内拆完;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拆完。

  “种房”拿不到拆迁补偿

  “种房”者违建的目的在于城市拆迁中获得补偿,从中牟取暴利。

  《办法》规定,征地拆迁时,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对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费用,要由违建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对屡拆屡建或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处公务员参与违建

  违建是一种侵害国家、人民利益的行为,《办法》对参与违建的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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