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长江日报报道租赁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约,出租人突然变卦,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承租人认为自己未违约而拒绝。双方为此走上法庭,青山法院昨日透露,一审判决支持出租人。
据介绍,原告为武汉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山区。2011年11月18日,该公司与臧某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石化公司(甲方)将其位于青山区某路与某医院路交会处的一间门面房租赁给臧某(乙方)经营;租赁期从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双方议定租金为3300元/月,物业管理费1000元/月。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不足一个月则按天计算;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乱搭乱盖改变房屋原貌,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或扰民,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乙方所租赁的门面;合同期满未续签租赁合同,乙方准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甲方退回所租门面。
签订合同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义务。2013年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至2013年10月。2013年10月16日,石化公司向臧某邮寄腾退房屋通知书,要求其于2013年11月30日之前腾退出该房屋。但被臧某拒绝。
石化公司将臧某告上法庭。臧某辩称:石化公司虽然自2013年开始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但仍然收取其租金和物业费,并一直未间断与其就调增租金事宜协商。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为不定期租赁关系,臧某一直严格履行承租人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石化公司突然要求解除承租关系,无理无据。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由于双方之间为不定期合同,石化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给予臧某一定合理期限。因此,臧某应将承租房屋腾退给石化公司。
长江商报报道租赁合同期满,虽然双方没再续签,但仍继续履行合同。期间,房东突然要求收回房屋,引起租户不满。近日青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房主可随时解除合同,租户应腾退房屋。
臧先生是青山某酒店老板,2000年,与武汉某石化公司达成租赁协议,在青山某医院附近租下一间门面用于经营。2011年11月协议到期,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2年12月31日,臧先生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
2013年合同到期,双方没有再签订租赁合同,但仍按之前的合同继续履行。直到去年10月16日,臧先生突然收到石化公司寄来的通知书,要求他在11月30日之前腾退房屋。臧先生认为对方无权突然解除租赁关系,拒绝腾退。僵持数月,今年初石化公司将臧先生告上法庭
青山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石化公司作为房主,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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