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各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通知如下:为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精神,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明确异地贷款政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建部“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的统一规定,即: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扩大异地贷款合作范围。从2015年10月26日起,全省所有城市均纳入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合作范围,相互间不再签定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原已签定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城市,其合作内容保持不变。
三、增加异地贷款受理网点。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到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分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书》,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统一到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办理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和标识。
四、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武公中发2014【49】号)的规定执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19日
此次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可以视为省内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细则的落实,与现行的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此次政策真正覆盖全省,不再仅限于原来的个别签订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城市。
举例说明:
案例一:小明为宜昌户口,在武汉工作,在武汉缴公积金,则可以用武汉的公积金贷款买宜昌的房。
案例二:小明为武汉户口,在上海工作,在上海缴公积金,不能用上海的公积金贷款买武汉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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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1、“就业地缴存、户籍地贷款”
就业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仅能在就业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购房,如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则不能再武汉市以外其他城市购房。
2、扩大异地贷款合作范围。
2015年10月26日之前旧政策 |
2015年10月26日之后新政策 |
武汉市只与长沙、合肥、南昌、宜昌、孝感五地的公积金互认 |
湖北省所有的城市都可以互认公积金
|
湖北与长沙、合肥、南昌、宜昌、孝感五地互认公积金之前签定异地贷款合作协议 |
湖北省所有的城市互认公积金都不必签定异地贷款合作协议 |
3、实施细则:
公积金异地缴存,回户口所在地买房提供资料
编号 |
资料 |
备注 |
1 |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 |
公积金中心领取 |
2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公积金中心盖章后领取 |
3 |
身份证 |
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
4 |
户口本 |
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
5 |
公积金缴存卡或存折 |
查看原件收取复印件 |
6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电子邮件 |
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向贷款地公积金中心标示并发送 |
湖北省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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