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本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本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
4、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1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新城区、开发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十九、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2、本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3、本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自有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派出所户籍所长审批后办理。
(四)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户口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
(征求意见稿)
一、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农村继承、受赠、与父母共同居住等能够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
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
自有产权房屋,是指本人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含商品房、小产权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法、安居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学的范围
全日制大学,是指普通高等院校。非全日制大学,是指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
四、在汉就业创业的范围
在汉就业,是指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含外市单位在汉办事或代理机构工作)。在汉创业,是指在本市自主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五、“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的范围
“四上企业”,是指统计部门每年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标准评审认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资质等级建筑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5、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是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企业高管班子成员,是指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高技能人才的范围
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证明证件:人社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机关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证书注有职业资格等级。
七、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范围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序号 |
系列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
|
1 |
高等学校教师 |
教授 |
副教授 |
2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3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4 |
卫生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任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
5 |
工程技术人员 |
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6 |
农业技术人员 |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正高职高级农艺师 |
高级农业师、畜牧师、兽医师 |
7 |
新闻专业人员 |
高级记者 |
主任记者 |
高级编辑 |
主任编辑 |
||
8 |
出版专业人员 |
编审 |
副编审 |
9 |
图书资料专业 (含:群众文化)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0 |
文物博物专业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1 |
档案专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2 |
工艺美术专业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
13 |
技工学校教师 |
正高职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
14 |
体育教练员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15 |
翻译专业 |
译审 |
副译审 |
16 |
广播电视播音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17 |
海关专业人员 |
高级关务监督 |
|
18 |
会计专业 |
正高职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
19 |
统计专业 |
正高职高级统计师 |
高级统计师 |
20 |
经济专业人员 |
正高职高级经济师 |
高级经济师 |
21 |
实验技术人员 |
高级实验师 |
|
22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
正高职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23 |
中小学教师 (含幼儿园) |
正高级教师 (2014年前无) |
高级教师(2014年前称 “中学高级教师”) |
24 |
艺术专业 |
一级编剧 |
二级编剧 |
一级作曲 |
二级作曲 |
||
一级导演 |
二级导演 |
||
一级演员 |
二级演员 |
||
一级演奏员 |
二级演奏员 |
||
一级指挥 |
二级指挥 |
||
一级美术师 |
二级美术师 |
||
一级舞美设计师 |
二级舞美设计师 |
||
主任舞台技师 |
|||
电影放映主任技师 |
|||
25 |
公证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26 |
律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27 |
船舶技术人员 |
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高级引航员 |
|
28 |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
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讯员、一级飞行机械员 |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意见反馈邮箱:whza422@qq.com;联系电话:027-8539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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