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的王女士大专毕业后就留在武汉工作,一直想将户口落在武汉,可是,按以前规定,专科生不够条件。最近市政府颁布新的落户政策,大专生可以落户,但她去办理落户手续时被告知,文件虽然出台了,细则还在制定中,“要再等一等”,王女士今年8月就要满30岁了,表示“等不起。”这是前几天,武汉媒体报道的一名专科生办理落户时犯难的经历。
最新消息:武汉高校毕业生落户具体细则已经出台,4月15日即可受理,专科生落户无需再等。
为支持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武汉市公安局自4月15日起,先行启动高校毕业生新落户政策,全面受理博士、硕士研究生,普通高校专科、非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
办理条件如下:
1、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毕业生;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包括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习的本科生);
2、在武汉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4、配偶、子女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针对不少高校毕业生关心的年龄限制问题,记者从武汉市公安局治安局获悉,此次高校毕业生新落户政策的实施中,户口政策执行时间以2016年12月30日为准,在时间上不影响办理落户。
也就是说,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等相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只要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不超过上述年龄限制,就可按这一新政,前往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本人填写《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半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记者获悉,其他人群落户政策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之中。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33号)精神,市公安局研究起草了《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户口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征求意见稿)》,在武汉市公安局官网上全文发布,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原文详见文末 19种落户武汉的方式总有一款适合你)
落户武汉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买房落户和高校毕业生落户。
武汉现有的大学生落户政策
2014年6月12日,武汉市人社局宣布,毕业超过2年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在武汉就业创业,提供相关证明,可在武汉落户。新政自2014年7月1日起实行,凡本科学历(35周岁以内)或研究生(40周岁以内),只需提供1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及住所证明,就可到区政务中心或户籍中心办理落户。
根据最新规定,在本人房屋产权地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在亲友家或租住房屋中落户的,需户主在个人申请中签字同意搭户,并提供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和户口簿,租住房屋的还需提供签订的1年以上有效租房协议;在单位集体宿舍落户的,需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武汉购房落户政策
根据武汉市买房落户的政策,在城区购买二手房、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不能入户,只有合法购买用于居住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方可得到武汉市户口。通俗来讲,外地人只有在武汉市购买具有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证的新房才有资格在武汉落户。
类别 |
落户条件 |
备注 |
主城区(包括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 |
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
包括外地户口落户和武汉市农业户口“农转非” |
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和总价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 |
包括外地户口落户和农业户口“农转非” |
|
申请落户时对面积的要求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 |
目前武汉市公安局对于购房落户政策也有所放开:
中心城区多套房子的面积和金额可以累积
总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指,同一房主拥有多套房屋,且多套房屋金额相加,总和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面积相加总和达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可以迁一家三口的户口。
其他落户武汉的方式:
一、夫妻、子女投靠
夫妻投靠是除买房外,最经常采取的落户方式,其所需要求:中心城区投靠方年龄35周岁以上或结婚10年以上;远城区投靠方年龄30周岁以上或结婚5年以上;限配偶及18岁以内子女。
二、父母投靠子女
主要是针对退休的老年人,让子女能就近照顾父母。具体要求: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或夫妻双方退休,一方年龄达到标准的;对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在其他地区离(退)休的人员需回我市投靠子女的。由于是针退休人士的,所以需要提交投靠人离、退休证明(件)、结婚证。
三、收(抱)养子女投靠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参与慈善事业之中,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弃婴等遭遇不幸的儿童被人收(抱)养,那么这些孩童就将如何落户呢?收(抱)养子女投靠要求:一些学龄前儿童、弃婴;被投靠人女方需年满30周岁,身边无子女。
由于其的特殊性,就需要有针对性的资料: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证明或何处捡拾证明;市级医院证明(无生育);收养证、公证书等
四、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
军队干部家属随军入户和普通的是有很大区别,要求更加的严格,必须满足:
1、现役军人;
2、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服现役或军队服务满15年的军官或文职干部。
五、外地来汉兴办私营企业业主、家属或业务骨干申办户口
企业业主办理落户,似乎离普通老百姓有点远,但是这也是比较常见的落户方式之一,需要达到以下3个要求:
1、私企业主、近亲属或业务骨干;
2、1998年7月1日后3年内累计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
3、户籍不在本市或户籍在本市远城区,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来本市中心城区及郊区(东西湖、汉南区)投资兴办私营企业,且在本市有自己的住房,可申报私营业主及一名亲属(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业务骨干(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营销人员或管理人员)共计2人的户口。
农民工落户武汉新政策:
2017年2月9日,武汉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有意愿,在新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住所(含合法租赁),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可以在房屋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辖区除外)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其中,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符合投靠条件),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在全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申请登记武汉市常住户口。
武汉落户注意事项:
1、武汉市中心城区和远城区户口不能互迁。
2、不管是中心城区,还是远城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后,可申办3名(含购房者本人、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二胎可以办理挂靠。
3、如果购房合同只有夫妻一方一个人的名字,那么合同署名的一房才是户主,另一方只能办理随迁,不能单独只转另一方户口。
4、除夫妻共有外(夫妻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其他房屋产权人共有的,需按房产证上所占比例分割,达到标准的一方,方可办理落户。
武汉市公安局官网发布了《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定》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19种落户武汉的方式!注意:部分政策要求和武汉落户现有政策不同
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方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水上地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满5年;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4、随迁子女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2周岁以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超过20周岁未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二、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常住户口;
2、夫妻登记结婚;
3、夫妻双方或父母、子女在新城区、开发区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4、随迁子女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2周岁以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
4、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超过20周岁未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6、随迁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出生医学证明》。子女与父或母在同一《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子女与父或母关系的,或子女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为国外签发的,需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国内有资质翻译公司的翻译件)。
(3)人事档案履历表。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亲子鉴定。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需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投靠人再婚随迁有抚养权子女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专用章),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子女抚养权变更文书、公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三、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投靠人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
3、投靠人为退休或无业人员(父母双方均退休,一人年龄达到标准,另一人可随迁入户);
4、投靠人在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原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5、投靠人或被投靠人在本市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双方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退休证或无业证明;
4、投靠人原户籍地无其他子女情况证明件(包括投靠人原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或原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5、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同时投靠或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父母子女关系不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四、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20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22周岁以下。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父母手写签名);
2、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随迁子女超过20周岁未满22周岁的,需提供未婚声明及学历证明或在校证明;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五、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被评定为国家“千人计划”、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在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省、市人才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及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3、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等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一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及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七、“四上企业”高管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为市政府相关部门连续两年确认“四上企业”(在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非本市户籍高管班子成员;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
4、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企业高管人员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高管职务任职文件等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在本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八、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及其他特殊贡献者落户
(一)办理条件
1、获得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的外来务工人员,获得市级以上优秀农民工、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等特殊贡献者;
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武汉市民之家公安户籍窗口(B15)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九、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一)办理条件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海外学历回国人员)学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3、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硕士研究生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及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汉就业创业的;
2、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1年内(截止时间为毕业次年7月31日,下同)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在我市就业的(含新城区生源毕业2年内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3、武汉地区高校自学考试、成人教育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外地生源毕业当年内在我市就业的、新城区生源毕业1年内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成教、自考还需提供《学位证》)或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本省院校毕业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外省院校毕业在省管和中央在汉单位就业的须经省毕办签章、在市管单位就业的须经市毕办签章)原件;
5、《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户口迁移证》(户口已迁入本市学生集体户、新城区户籍人员除外)原件;
7、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及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批准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十一、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毕业超过两年)
(一)办理条件
1、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毕业生;非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0周岁以内的毕业生(包括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学习的本科生);
2、在武汉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在本市就业连续缴纳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4、配偶、子女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在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半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十二、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武汉地区普通高校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本市迁移:
1、在汉就业创业,且在本市有依法取得所有权住房的;
2、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在本市有依法取得所有权住房的;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区公安户籍窗口领取)
2、《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学位证》)或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就业人员提供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合伙人还需提供股份证明材料;
5、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配偶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批准落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十三、本市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本市生源户口在外地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的;
2、本市生源毕业后出国留学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滞留在高校所在地出国人员管理中心回原籍的;
3、本市生源毕业后在外地就业已离职,现在武汉市就业创业,户口滞留在外地人才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回原籍的。
(二)需提供材料
1、本人填写《武汉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区公安户籍窗口领取);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退学的需提供退学证明;
3、原注销户口证明或注销户口记录的《户口簿》;
4、外地离职证明和本市就业创业相关证明;
5、《户口迁移证》(学生集体户迁出)
6、在父母所在地落户的提供《户口簿》,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直接办理落户或按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十四、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一)办理条件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填写《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申请表》(可在武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录(招聘)文件及名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系统内部调动人员还需提供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
4、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赁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及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所在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核查;
3、审核通过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7个工作日。
十五、新城区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本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水上地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3、本人在本市就业创业,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
4、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1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核后报市局治安支队;
4、市局治安支队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市局各5个工作日。
十六、新城区人员迁入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城镇户籍人员;
2、本人在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3、本人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
4、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人员提供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1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开发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5、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开具《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十七、开发区人员迁入中心城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的户籍人员;
2、本人在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水上地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3、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开具《入户通知单》。
(四)办理期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十八、非本市户籍人员迁入新城区、开发区落户
(一)办理条件
1、非本市户籍人员;
2、本人在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3、本人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连续参加武汉市城镇社会保险2年以上;
4、有自有产权房屋的,配偶、子女、父母随迁需符合投靠条件。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明(件)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供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近1年缴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在新城区、开发区连续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4、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法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在亲朋好友家搭户的提供其户口簿和户主同意书,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6、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局户籍窗口申报;
2、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分局审批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四)办理期限
派出所、分局各10个工作日。
十九、新城区、开发区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落户
(一)办理条件
1、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武汉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辖区的农村户籍人员;
2、本人在乡镇(街道)工作(包括自主经营);
3、本人在新城区、开发区乡镇(街道)有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书面申请(本人手写签名);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在用工单位、街道(社区)出具的从业证明;
4、自有产权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向拟落户地所在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
2、窗口民警受理、审核,形成《申报户口材料卷宗》;
3、派出所户籍所长审批后办理。
(四)办理期限
3个工作日。
户口政策有关内容认定范围
(征求意见稿)
一、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农村继承、受赠、与父母共同居住等能够证明(《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
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
自有产权房屋,是指本人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含商品房、小产权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法、安居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学的范围
全日制大学,是指普通高等院校。非全日制大学,是指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
四、在汉就业创业的范围
在汉就业,是指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含外市单位在汉办事或代理机构工作)。在汉创业,是指在本市自主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五、“四上企业”高管班子成员的范围
“四上企业”,是指统计部门每年根据企业营业收入、从业人数等标准评审认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资质等级建筑业,是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5、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是指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企业高管班子成员,是指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高技能人才的范围
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证明证件:人社部印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机关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证书注有职业资格等级。
七、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范围
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的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序号 |
系列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
|
1 |
高等学校教师 |
教授 |
副教授 |
2 |
社会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3 |
自然科学研究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4 |
卫生技术人员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任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
5 |
工程技术人员 |
正高职高级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
6 |
农业技术人员 |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正高职高级农艺师 |
高级农业师、畜牧师、兽医师 |
7 |
新闻专业人员 |
高级记者 |
主任记者 |
高级编辑 |
主任编辑 |
||
8 |
出版专业人员 |
编审 |
副编审 |
9 |
图书资料专业 (含:群众文化)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0 |
文物博物专业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1 |
档案专业人员 |
研究馆员 |
副研究馆员 |
12 |
工艺美术专业 |
高级工艺美术师 |
|
13 |
技工学校教师 |
正高职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
|||
14 |
体育教练员 |
国家级教练 |
高级教练 |
15 |
翻译专业 |
译审 |
副译审 |
16 |
广播电视播音 |
播音指导 |
主任播音员 |
17 |
海关专业人员 |
高级关务监督 |
|
18 |
会计专业 |
正高职高级会计师 |
高级会计师 |
19 |
统计专业 |
正高职高级统计师 |
高级统计师 |
20 |
经济专业人员 |
正高职高级经济师 |
高级经济师 |
21 |
实验技术人员 |
高级实验师 |
|
22 |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
正高职高级讲师 |
高级讲师 |
23 |
中小学教师 (含幼儿园) |
正高级教师 (2014年前无) |
高级教师(2014年前称 “中学高级教师”) |
24 |
艺术专业 |
一级编剧 |
二级编剧 |
一级作曲 |
二级作曲 |
||
一级导演 |
二级导演 |
||
一级演员 |
二级演员 |
||
一级演奏员 |
二级演奏员 |
||
一级指挥 |
二级指挥 |
||
一级美术师 |
二级美术师 |
||
一级舞美设计师 |
二级舞美设计师 |
||
主任舞台技师 |
|||
电影放映主任技师 |
|||
25 |
公证员 |
一级公证员 |
二级公证员 |
26 |
律师 |
一级律师 |
二级律师 |
27 |
船舶技术人员 |
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电机员、高级报务员、高级引航员 |
|
28 |
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
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讯员、一级飞行机械员 |
以上为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1日。意见反馈邮箱:whza422@qq.com;联系电话:027-8539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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