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A商业项目时,对外宣传“每年保证提供高额投资回报”,诱使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采取长期经营委托方式销售尚未建成的商品房。
表现形式
“售后包租”通常是指开发企业通过高额回报吸引购房人购买尚未竣工商品房的一种手段。诸如“先售后租,高额回报,绝对的零风险”此类的宣传字眼,让很多投资者颇为心动。开发企业向购房人承诺,或签订协议方式约定,所购商品房由开发企业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按约定向购房人支付固定回报收益。
风险分析
这种销售方式背后会存在着何种风险?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国家工商总局在《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也明文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因此,“售后包租”既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使商品房价格虚高,购房人投资期望有落空风险。
处置情况
经调查核实,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房管部门按照该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了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监管办法》的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帮安居”提示
广大消费者切勿瞄准高收益率,听信一些片面的误导性宣传,盲目跟风以“售后包租”方式投资房地产。即使是开发企业将合乎规定的已竣工的商品房进行售后包租,消费者也要慎重考虑开发企业的高额回报承诺是否能够实现。一旦发现开发企业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企业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 FDC.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武汉亿房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010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800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871382223 举报邮箱:563391721@qq.com
相关阅读
热门阅读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