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尝苦果 钱付了妻走了房没了

长江日报 2022-08-10 08:57
【摘要】
““假离婚”购买二套房,结果假戏真做,钱付了,妻子走了,房也没了。8月9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做客本报“周二之约”直播专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乌龙泉法庭副庭长石英以案释法,为大家详解婚前婚后财产分割以及婚姻关系的确认等敏感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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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人民法院乌龙泉法庭副庭长石英(左)做客《周二之约》见法官专栏,详解婚姻难题。

长江日报记者杨涛 摄

□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杨睿

“假离婚”购买二套房,结果假戏真做,钱付了,妻子走了,房也没了。8月9日上午9时30分至10时30分,做客本报“周二之约”直播专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乌龙泉法庭副庭长石英以案释法,为大家详解婚前婚后财产分割以及婚姻关系的确认等敏感话题。

■ 离婚买房后“被出局”

6年前,27岁的小张与小他一岁的阿晶结婚,阴错阳差地将大喜的日子定在了11月11日。婚后4个月,两人协议离婚。3年后,小张将阿晶告到法院,声称二人离婚是假,“曲线”买第二套房是真。婚前,他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为了在婚后购买第二套房时少交首付款和贷款利息,他与阿晶商议决定,先假离婚,由名下无房的阿晶以个人名义购买她的首套房后,再复婚。

2017年3月11日,二人协议离婚。5月11日,阿晶以个人名义在藏龙岛买了一套房子,总价114万余元,首付35万余元,贷款79万元。离婚前,小张则将个人婚前存款20万余元,以及婚后存的1万余元全部给了阿晶。离婚后,两人仍然像以往那样住在一起一年多,其间小张又先后转给阿晶7万余元用于购房首付及还贷。让小张没想到的是,离婚后阿晶没有如约复婚,反而与他分居了。“人走了,房子不能再没了。离婚前我们约定共同买房,共同支付首付,共同还贷。在首付中,我出了22万余元,她出了13万余元。因此,这套房应按这一比例确认权属。”对于小张的指控,阿晶反驳称,该房是她离婚后个人购买的,与小张无关。

■ 假离婚购房损害公共利益

法院调查认为,离婚前小张将婚前大额个人财产转给阿晶,离婚后小张与阿晶处于同居关系,且持续向阿晶转款,现小张主张要求分割涉案房产或获取相应补偿,所以应该按同居析产关系纠纷处理。

从购房的资金来源看,在购房首付前,小张共向阿晶转账22万余元,阿晶既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去向,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的还有其他资金来源;关于每月贷款,自涉案房屋开始偿还贷款开始,小张平均每月向阿晶转款4479元,该金额接近且大于涉案房屋每月还贷金额4192.74元,阿晶辩称此款系小张对其生活帮助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从离婚后双方实际共同居住情况看,离婚后双方居住在一起长达一年半才分开,与常理不符。

从证人证言看,小张与阿晶是为了购置第二套房屋而协议离婚。

综上,小张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离婚是为了购房,即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

因双方婚前资金往来均系因为结婚而产生,与本案无关,且小张给阿晶家的钱,明显多于阿晶给小张的钱,故阿晶辩称她离婚前转给小张9万元,与小张转给她的21万余元相抵,离婚并约定无共同财产的说法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小张与阿晶为了减少第二套房屋50%首付的压力,采取离婚后购房方式来规避当地房地产限购限贷政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虽然双方具有共同购买涉案房屋的合意,但是共同购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小张主张按照出资比例来分割涉案房屋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小张共向阿晶转款28万余元,扣除婚内共同财产1万余元,阿晶给小张的1万余元,小张支付购房款26万余元,阿晶应予以退还。双方共同购房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双方对此均具有过错,故小张主张的款项超过26万余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周二之约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合办

(责任编辑:亿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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