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了让政策福利进一步惠及民众,指导意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从7个方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出20项具体政策。
根据指导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7方面20项政策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
·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省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
·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
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
·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儿童保健门诊(儿童保健室)标准化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
·“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
加强生殖健康服务
·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指导推动医疗机构通过药物治疗、手术治疗、辅助生殖技术等手段,向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不孕不育防治水平
·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健全质量控制网络
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鼓励地方采取积极措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扩大家政企业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
·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等合作,提供上门居家婴幼儿照护服务
■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
·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
·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研究制定托育服务相关制度规范,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依法逐步实行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职工假期待遇
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
·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
·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
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
·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
发挥好税收、金融等支持作用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
·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
·确保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和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
·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提升课后服务质量,按规定保障课后服务经费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加强生理卫生等健康教育
·通过定期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公共选修课程等方式,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
·用人单位可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
·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
切实维护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持续开展就业性别歧视约谈工作,依法查处侵权行为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探索开展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
■ 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
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尊重父母、儿童优先、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推进婚俗改革和移风易俗,破除婚嫁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倡导积极婚育观念
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
·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全面落实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化办理
来源/新华社、国家卫健委网站 整理/彭学武 本版制图/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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